因此,以2016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股权价值与2015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股权价值相比存在较大幅度的提高,与房地产市场整体变化情况大体相符,是客观、合理的。 由于信禾地产项目与厦门大学附属中学及规划中厦漳城轨R3站点相邻近,地段价值较高,因此信禾地产两次股权评估值存在的差异幅度较大是基本合理的。 三、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本次交易对手方的具体情况,详细说明本次出售信禾地产57%股权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认定依据及合规性;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及本次出售信禾地产57%股权受让方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江集团”)、漳州市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地产”)同为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漳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具体关系如下图: ■ 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股东为漳州市国资委,性质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漳州市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6日,注册资金3000万元,股东为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为漳州市国资委,性质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如上所述,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漳州市国资委,同时不存在九龙江集团或通发地产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1.4规定: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综上所述,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手方的相关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是合规的。 四、详细说明你公司拟与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江集团”)、漳州市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地产”)按股比向信禾地产提供同比例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九龙江集团、通发地产拟提供借款具体金额、各股东拟借款金额是否与拟持股比例相匹配、交易对方履约保障能力等;详细说明除同比例提供借款之外信禾地产对你公司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若本次交易顺利实施,九龙江集团、通发地产及公司(直接及间接)在信禾地产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5%、12%及43%。经信禾地产测算,该公司目前所需项目开发资金为2亿元,按此计算,九龙江集团、通发地产及公司(直接及间接)需分别向信禾地产提供的财务资助为9000万元、2400万元及8600万元,与各方股东(公司按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比例相匹配。截至2016年9月30日,九龙江集团及通发地产总资产分别约为580亿元及7900万元(均未经审计),综合考虑各交易对方公司财务资源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素,公司认为其均具有较高的履约保障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信禾地产100%股权,截至2016年10月31日,信禾地产所需项目开发资金均为公司以借款形式提供,余额为170,291,996.50元,公司按转让后股比应承担73,225,558.50元,其余款项97,066,438.00元将于信禾地产股权交割日前支付给公司,因此,不存在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五、详细说明你公司确认出售信禾地产57%股权事项对你公司2016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影响额计人民币24,418万元的具体计算依据,是否充分考虑本次拟提供财务资助情况、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等因素。 若本次交易完成,公司预期将失去对信禾公司的控制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第五十条之规定: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公司本次股权交易对交易完成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的影响主要由转让57%股权交易取得的对价与转让完成后继续持有的43%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减去净资产的差额调整企业所得税后构成,具体计算如下: ①57%股权可取得对价24,972.95万元减去对应比例的净资产6,414.75万元,相应投资收益为18,558.20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