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泡子沿村部分集体土地(2020年第207批次、2020年第221批次、2020年第232批次、2020年第241批次、2020年第244批次、2021年第30批次)征收项目征收范围的公告 为了实施长春市城市规划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207批次、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221批次、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232批次、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241批次、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244批次、长春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30批次,现拟对泡子沿村部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地块一:东至规划丙二十五街、南至规划丙十四路、西至规划乙六街、北至汽车大路(2020年第207批次); 地块二:东至规划丙二十五街、南至长沈路、西至规划乙六街、北至规划丙十四路(2020年第221批次); 地块三:东至规划乙四街、南至长沈路、西至规划丙二十七街、北至规划丙十三路(2020年第232批次); 地块四:东至规划丙三十一街、南至规划丙十三路、西至规划丙三十街、北至汽车大路(2020年第241批次); 地块五:东至规划丙三十街、南至规划丙十三路、西至规划丙二十七街、北至汽车大路(2020年第244批次); 地块六:东至一次变用地、南至规划丙十三路、西至规划丙三十一街、北至汽车大路(2021年第30批次)。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此范围内严禁抢栽、抢种农作物、花卉和苗木等,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设施。如违反此项规定,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土地的更名、抵押及变更土地用途;广告牌匾等相关审批手续。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等附着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责任编辑:admin) |